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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池漢將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