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