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被 告 李文龍被 告 李成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3年1月13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李成祥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核係單一訴訟標的即上開撤銷權,而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乃撤銷贈與行為之結果,並非獨立之訴訟標的。再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7,027元,而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430元,是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1,008,415元【計算式:(424.62+1,92
0.53)平方公尺×430元/平方公尺=1,008,415元】,較諸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高,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8,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1 │臺東縣○○鎮○○○段│424.62 │ 全部 ││ │448地號 │平方公尺 │ │├───┼──────────┼─────┼──────┤│2 │臺東縣○○鎮○○○段│1920.53 │ 全部 ││ │449地號 │平方公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