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號聲 請 人 黃俊榮相 對 人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路還地事件而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