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8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