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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陳復銓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因通行而增加使用地之價值),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5,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