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周春長原 告 徐伊娜共 同 葉仲原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莊錫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經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