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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林成基

林成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林融菊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於108年7月1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第2 項為「被告林成義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8年7月1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原告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目的在除去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而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決議、101年度台抗字第77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其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17號支付命令為「①債務人(即被告林成基)應向債權人(即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8,108元,及其中7萬1,965元部分,自102 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萬8,897 元,及自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是以,上開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及利息、費用)如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109 年10月26日(見起訴狀之本院收文戳章)止,應為28萬5,439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此為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而原告請求撤銷協議分割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總價額為374萬922元(如附表所示),按被告林成基之應繼分1/2計算,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87萬461元,較原告對被告林成基主張之債權額28萬5,439元為高,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萬5,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原告固於書狀記載已繳納裁判費,然卷內未檢附繳費單據,倘原告確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後之餘額即為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附表:

┌─┬──────┬────┬────┬─────────┐│編│被繼承人林融│土地面積│權利範圍│不動產價額(計算式││號│菊之遺產 │ │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 │ │ │ │公告現值×土地面積││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1 │臺東縣成功鎮│290.29 │1分之1 │720元×290.29平方 ││ │麒麟段827 地│平方公尺│ │公尺=209,009元 ││ │號土地(重測│ │ │ ││ │前為新港段八│ │ │ ││ │邊小段258 地│ │ │ ││ │地號土地) │ │ │ │├─┼──────┼────┼────┼─────────┤│2 │臺東縣成功鎮│231.07 │1分之1 │720元×231.07平方 ││ │麒麟段828 地│平方公尺│ │公尺=166,370元 ││ │號土地(重測│ │ │ ││ │前為新港段八│ │ │ ││ │邊小段257 地│ │ │ ││ │地號土地) │ │ │ │├─┼──────┼────┼────┼─────────┤│3 │臺東縣成功鎮│4,247.56│1分之1 │720元×4,247.56= ││ │麒麟段829 地│平方公尺│ │3,058,243元 ││ │號土地(重測│ │ │ ││ │前為新港段八│ │ │ ││ │邊小段14-5地│ │ │ ││ │號土地) │ │ │ │├─┼──────┼────┼────┼─────────┤│4 │臺東縣成功鎮│ │1分之1 │課稅現值307,300元 ││ │麒麟段51建號│ │ │ ││ │建物即門牌號│ │ │ ││ │碼臺東縣成功│ │ │ ○○ ○鎮○○路61之│ │ │ ││ │2號 │ │ │ │├─┼──────┼────┴────┼─────────┤│ │合計 │ │3,740,922元 │└─┴──────┴─────────┴─────────┘附件:計算式(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78,108+{《(71,965×7)+(71,965×154/365)》×20%

}=184,932②48,897+{《(48,897×8)+(48,897×17/365)》×12.99

% }=100,007③184,932+100,007+500=285,439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