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李元順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珠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