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李英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珠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