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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李國財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珠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