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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張坤和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30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公職人員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下:

一、「被告中央舉委員會、臺東縣選舉委員會2人應制止來自被告臺東縣議會、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之不法影象系統之窺視原告隱私...無止境的廣播聲音應該停止侵害。」係原告分別請求上揭被告2人分別以一定之行為,排除原告所受之人格權侵害,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揆諸上揭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2=6,000)。

二、「㈠確認被告中央舉委員會、臺東縣選舉委會所舉辦民國109年1月11日之第十屆立委選舉臺東縣區域為無效。」「㈡被告中央舉委員會、臺東縣選舉委會應於原告聲明一勝訴後,對臺東縣區域立委重為選舉,並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對媒體的報導各候選人之選舉活動及政見,應該做到公平、公正的報導。」核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揆諸上揭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2=6,000)。

三、「確認被告劉櫂豪當選第十屆(109月1月11日投票)臺東縣區域立法委員為無效。」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揆諸上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四、「被告聯合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華日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更生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14人對聲明一之不法侵害及其相關應該追蹤報導譴責。」屬原告分別請求上揭被告14人分別以一定之行為,排除原告所受之人格權侵害,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揆諸上揭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000元(計算式:3,000×14=42,000)。

五、「被告中央舉委員會等30人應賠償原告499,361元。」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499,3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綜上,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000元(計算式:6,000+6,000+3,000+42,000+5,400=62,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