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玲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