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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陳順諺

李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弘大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紅霞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邱聰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份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蔡勝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變更股份登記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