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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原 告 張美蘭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毛仁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武榮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訴訟性質上應認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原告起訴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付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