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吳貴葉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應補繳納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