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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9號上 訴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被 上訴人 吳貴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