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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14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01月1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經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