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相 對 人 田東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莊裕仁於民國(下同)88年6月21日向原抵押權人即債務人陳榮來借用新臺幣(下同)72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0年6月21日,並以原為莊裕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莊裕仁於107年8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莊裕仁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72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9年度司執誠字第2076號核發移轉抵押權債權命令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因原抵押權人即債務人陳榮來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未償,聲請人遂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9年3月3日以109年度司執誠字第2076號執行命令扣押陳榮來對莊裕仁之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原抵押權人陳榮來、案外人莊裕仁皆未於法定期間內對扣押命令內容提出異議,嗣後本院於109年7月16日核發移轉命令,將系爭抵押債權720,000元移轉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10年3月24日辦妥移轉抵押權登記,本件聲請形式上審查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達仁鄉 拉力坂 203 31,820 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