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 請 人 吳秉霖相 對 人 江明宏相對人 兼債 務 人 王懿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江明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江明宏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月14日,逾期按本金每日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500,000元及違約金共計620,000元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王懿怡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就該等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馬蘭 1633-10 101 全部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主 騎 其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建 積 備考 材料及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物 樓 它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計 及用途 積 位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及 面 及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面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積 001 4329 仁五街26號 臺東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 一層47.02 二層56.01 8 .99 112.02 陽台 4 . 9 平方公尺 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