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宥佐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以一○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五月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其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5,000元。債務人具狀稱受COVID-19疫情影響,配合公司、政府防疫政策,工作場所為密閉空間,老闆未接工作,無法正常工作,並提出雇主出具因疫情影響非自願失業、減班休息證明書為證。經查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