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騰酩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六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其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7,540元。債務人具狀稱受COVID-19疫情影響,配合公司、政府防疫政策,自110年5月23日至6月8日協商留職停薪、6月9日起配合請假,並提出勞雇雙方協商留職停薪協議書為證。經查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