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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奕亘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一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其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6,885元。債務人具狀稱受COVID-19疫情影響於110年7月遭解雇,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證。經查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