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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鄭曾玲玉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被 告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梅英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事件,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附表所示事項以書狀陳報到庭,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附表

一、請兩造查報下列臨時動議提案,提案人究為何人?並請被告提出該社「人事管理辦法」(如有修正,請提出97年適用之版本)見被告所出電子證卷第82頁;或兩造不爭執事項㈥1.所載:

【大溪】儲蓄互助社九十七年度第二次理事會議日期:97年2月14日

十五、臨時動議㈡案由:請討論專職離辭案。

說明:1.因專職已做35年(62/2/10 至97/ 2 ),依本社

人事管理辦法,辦理退休相關事宜。

二、見被告所出電子證卷第129頁;或兩造不爭執事項㈥7.⑴所載:

㈤案由:說明1.與2.即有關手寫內容部分該部分之發言人各為何人?是否有原告之陳述?

三、請原告確認本件所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存續期間為何(含最後離職日期,如期間有中斷亦併予敘明)?

四、請被告查報97年度輔導工作重點,號次3「…六個月期滿應依會議決議曾玲玉專職應退休。」(見卷第180頁)」被告就原告退休有無後續決議或辦理相關事宜?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