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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鄭曾玲玉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事件,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以書狀陳報原告自98年1月起至109年11月止自被告受領薪資之明細到庭,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日期:202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