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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黃珮婷特別代理人 黃玉妹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娟即富悅民宿間勞資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7,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然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75元【計算式:1萬8,226元-(1萬8,226元×2/3)=6,0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已繳5,910元,尚應補繳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