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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他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他字第25號聲 請 人 王義群法定代理人 王慧中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 蕭金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54號裁定准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親字第1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是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本件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以,本件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日期: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