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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拍字第2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是俊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被繼承人張是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是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已故退除役官兵張是俊(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2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張是俊之遺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6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年5月12日完成刊報公告,目前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亦無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林美雲業經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與聲請人調解成立,並經鈞院核定在案確定。又聲請人代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繼承人在臺既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為利清償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

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 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 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亡故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該公告期限已經屆滿,又無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繼承等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據為證,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00年度司家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無誤,另有卑南鄉利家段822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則聲請人為清償債權及支付管理遺產費用,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附表:被繼承人張是俊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土地或建物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1 土地部分: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50 平方公尺) 全部 2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 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00 巷00號(面積:43.90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