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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林振生上列抗告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原審於民國110年2月1日所為同年度家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為被繼承人閻聖武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坐落於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嗣抗告人確認無繼承人聲明繼承後,即於民國104年至109年間多次函文辦理不動產解繳國庫作業,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下稱國財署臺東辦事處)依據土地使用現況略圖及航空影像套繪地籍圖,函知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遭鄰屋占用,故不同意移交。惟抗告人認國財署臺東辦事處上揭說明尚不足以證明土地確有遭占用情事,遂於108年8月27日洽地政機關辦理土地複丈,複丈結果因房屋結構阻隔、周邊房屋緊鄰等因素,無法測量土地西側2點界址位置,而無從確定土地範圍,且鄰屋是否有越界占用及其實際占用面積等事項亦無從確認,該不動產實際無法移交國庫。

(二)稅捐稽徵機關核課之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09年地價稅,屬稅捐稽徵機關對被繼承人之債權,然本件被繼承人之遺款已移交國庫,無遺款可支付該公法欠稅,符合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第6點為清償債權而須變賣遺產之情形。又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逐年折舊,恐有荒廢喪失價值之虞,且被繼承人已無遺款支應後續管理支出,爰聲請准予變賣系爭不動產,變賣價金於清償債權後,如有賸餘,則解繳國庫。

(三)綜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審裁定,准抗告人變賣系爭不動產。

三、按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五、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第1185條、第117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定所明定。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同辦法第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一)被繼承人閻聖武為榮民,於101年6月7日死亡,抗告人為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05號裁定為搜索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其公示催告期間為1年2月,抗告人並於101年8月30日將上開裁定登載於新聞紙,嗣上開裁定所諭知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亦無債權人報明債權或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之聲明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被繼承人戶籍謄本、新聞紙影本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11至12及20頁),堪認屬實。

(二)是以,上開裁定所諭知之公示催告期間既已屆滿,且無繼承人承認繼承,亦無債權人報明債權或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之聲明,則依上開規定,賸餘之遺產即應歸屬國庫,而身為遺產管理人之抗告人即應為遺產之移交。

(三)至抗告人雖以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因無從確定土地範圍,且鄰屋是否有越界占用及其實際占用面積等事項亦無從確認,致無法移交國庫等語。惟此屬抗告人如何將系爭不動產移交國庫之問題,然本件既未有「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情形,仍不符合上開得聲請變賣遺產之要件,是抗告人執此為由提起抗告,並無理由。

四、本件抗告人為被繼承人閻聖武之遺產管理人,應將被繼承人之遺產移交國庫,其聲請處分系爭不動產,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文毅

法 官 馬培基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