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依斯坦達霍松安衣布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清水淳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標金價為新臺幣(下同)6,246,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31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