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8號聲 請 人 陳柏青
(即臺東縣後備軍人獎學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0 送達代收人 胡建樺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東縣後備軍人獎學金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條、第3條、第8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東縣後備軍人獎學金文教基金會(下稱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董事長,該會於民國81年1月23日經臺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37頁第37號)。因該會已於109年10月7日召開108學年度後備軍人子女獎助學金評審會議決議修訂組織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董事,該會業經決議修改組織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等情,業據其提出該會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臺東縣政府110年2月8日府教終字第1100028489號函、該會109年10月7日108學年度後備軍人子女獎助學金評審會議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3及第33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第2條、第3條、第8條,經核係就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後備軍人獎學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就此部分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如附表所示修正後組織章程第1條,僅係將原條文中之「獎學金」用語修正為「獎助學金」,並未實質變更條文內容,故該修正條文核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附表財團法人臺東縣後備軍人(子女)獎助學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財團法人臺東縣後備軍人獎 學金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臺東縣後備軍人獎 助學金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獎學金」修訂為「獎助學金」以符合實況。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 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 準則組織之,定名「財 團法人臺東縣後備軍人 獎學金文教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 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 準則組織之,定名為 「財團法人臺東縣後備 軍人獎助學金文教基金 會」(以下簡稱本會)。 「獎學金」修訂為「獎助學 金」以符合實況。 第二條 本會以運用後備軍人本身 財力,籌措基金,以獎助後 備軍人(含子女)努力向學為 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獎學金之籌集、管理、運 用等相關業務。 第二條 本會以運用後備軍人本身財 力,籌措基金,以獎助因戰 公傷亡官兵、後備軍人子女 及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安心 求學,以蔚為國用,彰顯國 軍重視袍澤照護之德意。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助學 金之籌集、管理、運用等相 關業務。 1.增訂因戰公傷亡官兵、後 備軍人子女及輔導組織各級 幹部以嘉惠渠等對象並酌作 文字修正。 2. 「獎學金」修訂為「獎助學 金」以符合實況。 第三條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軍 職幹部不得以後備指揮 部名義為「財團法人後 備軍人獎學金文教基金 會」對外募款。 第三條 一、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軍 職幹部不得以後備指揮部名 義為「財團法人後備軍人獎 學金文教基金會」對外募 款。 二、基金來源透過後備軍人 輔導組織,邀集地方企業、 社團組織、賢達仕紳共襄盛 舉,採勸募樂捐、募款餐會 方式持續籌集之。 三、需以縣(市)「獎助 學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之 名義開具,對獎助學金捐助 人發給收據收執 ,並留存 副本基金會備查。 四、縣(市)「獎助學金文 教基金會」應定期公開捐助 人善舉及捐助金額,透過後 備組織各級會報及會議表揚 之。 1.本條第二項增訂基金來源 方式。 2.本條第三項增訂基金會 「需以縣(市)「獎助學金文 教基金會」董事長之名義開 具,對獎助學金捐助人發給 收據收執」之規定。 3.本條第四項增訂捐助人表 揚辦法,以提升捐助人榮譽 感及向心力。 第八條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兼任董事長、政戰處長兼任 執行長、後服科長兼任秘書 長、主計主任兼任監事、後 服科承辦人兼任秘書、預財 士兼任出納外,餘人員不得 參加「財團法人後備軍人 (子女)獎學金文教基金會」 之運作,以為獨立性及完整 性。 第八條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兼任董事長、政戰處長兼任 執行長、後服科長兼任秘書 長、主計主任兼任監事、後 服科承辦人兼任秘書、後服 科經費承辦人兼任出納外, 餘人員不得參加「財團法人 後備軍人(子女)獎助學金文 教基金會」之運作,以為獨 立性及完整性。 1.預財士兼任出納修正為後 服科經費承辦人兼任出納。 2.「獎學金」修訂為「獎助 學金」以符合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