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2號聲 請 人 胡德財(財團法人台東縣守望台聖經書社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東縣守望台聖經書社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請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事項,亦與財團重要管理方法無涉,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東縣守望台聖經書社(下稱守望台聖經書社)董事長,守望台聖經書社前於民國97年12月3日報經臺東縣政府核准設立,經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110年7月6日辦理變更登記。現因應業務需要,為提升組織及運作效能,維持設立目的,於110年9月15日經第2屆110年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事涉組織及管理方法變更,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守望台聖經書社董事長,守望台聖經書社業經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名稱,並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2屆110年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4條至第7條、第9條至第12條涉及董事資格、任期、選任、解任程序、代理董事長程序及董事會召開、出席與決議方式,第15條、第16條、第19條涉及財團財產處分限制及決議方式變更,第20條涉及章程變更及法人解散之決議門檻調整,核係就守望台聖經書社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且上開部分變更與其設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就此部分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應予准許。
四、至於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1條係財團名稱變更,第2條、第3條係文字用語修正及增加說明設立目的,第8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係原有規定條次變更及文字用語修正,核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就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