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楊鳳崗
劉亞倫劉語喬紀雅玲原 告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德雄兼 上 5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被 告 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沛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民國110年2月9日第七屆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會之選舉無效,至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將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第六、七屆管理委員會主委財物移交清冊,及管理委員會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2月10日止收入支出帳目會計原始憑證及帳薄予原告閱覽、影印。核其2項聲明均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