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章香瓊被 告 李張嘉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