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陳薇琳即強森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