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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4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楊益誠即楊蒼麟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然未陳報檢附聲請破產宣告依法應檢具如附表所示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附件: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應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繳聲請費用。

三、釋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四、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及所得資料。又上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交易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並就其上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尚未清償金額、借款日期、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之證明。

(七)相對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應載明執行事件案號。

六、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執行情形如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相對人有無積欠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說明權責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