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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陽黃發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被 告 郭秀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請撤銷兩造間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55-4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因撤銷附負擔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附負擔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系爭土地得以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萬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2,700元×面積合計1,950平方公尺=5,2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1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