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吳冠萱訴訟代理人 張子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旺根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