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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吳冠萱訴訟代理人 張子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旺根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