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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被 告 吳阿珠

吳建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吳建利就被告吳阿珠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1/2,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8年6月25日設定之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命被告吳建利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查系爭土地交易價額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地字第13314號執行事件鑑價結果為700,000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5月24日東院宜109司執地字第13314號函可證,其價額低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最高限額,揆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