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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陳淑敏上列原告與陳君登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告所有坐落成功鎮忠仁段1104地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5,9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即系爭私設道路面積)為12平方公尺,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0,800元(計算式:5,90012=70,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成功鎮忠仁段1103、110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正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