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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美雪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6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