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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洪輝週訴訟代理人 洪續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珠美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臺東縣○○鄉○○村○○○00號房屋為原告所有,依本院調取該房屋稅籍證明書所查知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