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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黃寶琴被 告 林國恩被 告 林素蘭被 告 林紫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萬8,700元(計算方式:中山段870-5地號79平方公尺×25,300元/每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