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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銓聯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詳澔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