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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張銘晴訴訟代理人 陳秀貞被 告 黃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目的係請求確認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為原告所有,依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提出之民事陳報聲請狀所示,本件若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新臺幣12萬7,322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7,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