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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陳黃金花訴訟代理人 陳銘良被 告 林雨奎被 告 林祐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