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來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7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