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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陳冠廷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被 告 陳振東

陳振雄陳品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