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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莊心瑜即莊詠真送達代收人 王維立律師被 告 周寶玉

莊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07月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7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