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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張湘翎被 告 陳少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日期:2021-09-10